73.◆派下全員證明書名稱與土地登記名義不一致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規定申報,並經○○鎮公所於79年8月9日79鎮民字第11231號函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有案,據報其土地登記名義為祭祀公業○○○,與標的名稱未符,嗣後辦理繼承變動亦無人提出土地所有權相關異議,○府認為兼顧法制與便民,得否比照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程序辦理,其中登報、檢附戶籍謄本予以免除,並於公告30日無人異議後,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一節,請受理機關先查明當時申報情形,如申報時財產清冊中所列土地所有權人名稱與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一致,經查明無誤後,得依○府擬處意見就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內政部102年3月28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457號函)
(祭祀公業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