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祭祀公業法人主事務所應設於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
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祭祀公業法人主事務所應設於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如有業務需要,得分別在其他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內政部99年9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819號函)(祭祀公業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