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3.派下員拋棄派下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無得恢復派下權

13.◆派下員拋棄派下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無得恢復派下權
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除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派下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於該公業系統表及派下全員名冊備考欄內加註某年某月某日拋棄派下權之事實,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本部100年3月18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1331號函)。至於如再有祭祀事實,可否恢復派下權乙節,既已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並自公業脫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無得恢復派下權之依據。
(內政部101年5月11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01762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
 

11/6/2017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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