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37.戶籍登記開始實施:按指明治39年即民前6年

37.◆戶籍登記開始實施:按指明治39年即民前6年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並無應檢附祭祀公業設立人及設立時間之證明文件

祭祀公業申報時檢附文件,自應依據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資料,並依照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另查人民申報祭祀公業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並無應檢附祭祀公業設立人及設立時間之證明文件,故無須以切結方式辦理。

(內政部98年1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207號函)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11/7/2017 11:43: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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