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函令 -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案例解釋-186.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財產處分同意決數低於條例第33條規定

186.◆祭祀公業法人章程財產處分同意決數低於條例第33條規定

祭祀公業法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第32條規定程序處理,並依該條例第33條規定之特別決議通過之決數辦理。

有關本案法人章程第25條規定,法人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之目的屬為籌措法人運作之基本經費而須處分少數財產或設定負擔(限低於總數財產之五分之一)者,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或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後,授權管理委員會全權處理之,並授權管理人全權簽署相關文件1節,因其同意決數低於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爰本案應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併請貴府輔導旨揭法人修正其章程。

(內政部103年1月6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7319號函)(祭祀公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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